17/04/2026
【食藥署發公文的目的是什麼?淺談現行體制的法律真空期】
4 月 17 日,衛福部食藥署發出一份公文,告訴藥業公會:在辦法註銷後,藥商仍可繼續販售人用藥給獸醫診療機構。
很多飼主鬆了一口氣——「危機解除了」。
很多獸醫也鬆了一口氣——「可以繼續叫藥了」。
但如果我們仔細讀這份公文,會發現一件需要被認真理解的事:
『這份公文並沒有讓藥商的販售行為變得合法,它只是宣告食藥署暫時不會稽查。』
這兩件事聽起來相似,但在法律上差距巨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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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這份公文為什麼要發?】
時間軸很清楚:
📌 4/10 農業部宣布管理辦法「暫緩」上路
📌 4/15 辦法直接「註銷」,衛福部長表示不宜修藥事法
📌 4/17 食藥署緊急發公文維繫現狀
辦法註銷後出現了「法律真空期」。藥商如果繼續出貨,依照食藥署過去的執法立場就有被稽查的風險,很可能觸發像 2020 年那樣的大規模拒賣潮。
食藥署必須立刻發一份公文,告訴藥商:「不要怕,繼續賣,我不會查你們。」
這就是 4/17 公文存在的原因。它不是為了解決法律問題,而是為了『避免一個行政行為造成的市場恐慌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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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這份公文的法律本質是什麼?】
精讀公文會看到兩個關鍵字:
✅ 「重申」——代表食藥署沒有提出新的法律見解,只是把舊立場再說一次
✅ 「仍可」——代表維持現狀,不是新開創合法管道
公文列出的三個作業事項(限 731 項品項、確認執照、留存紀錄)也不是在授權販售,而是在描述「如果藥商要販售時應該怎麼做」。
這在行政法上有個名字,叫做「行政指導」。
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,行政指導是主管機關的「輔導、勸告、建議」,不具法律上強制力,它不能改變法律條文,也不能創設新的合法性。
簡單說:食藥署這份公文是在對藥商說——
「雖然藥事法第 50 條沒把你們賣藥給動物醫院這件事寫進合法販售對象,但只要你們符合這三個條件,我作為稽查機關選擇不啟動裁罰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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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那藥商的販售到底合不合法?】
從法律條文的角度:
藥事法第 50 條明文規定合法供應對象不包括獸醫診療機構。
醫療法第 10 條的「醫療機構」也不包括動物醫院。
所以條文層次上,藥商販售給動物醫院仍有違規疑慮。
從實務執法的角度:
食藥署作為主管機關,可以決定「不啟動稽查」。
這份公文就是食藥署對自己裁量權的自我約束。
所以目前藥商的處境可以這樣理解:
🔸 條文上仍有違規疑慮,但主管機關承諾不予追究。
這是過去 13 年台灣獸醫用藥體系反覆出現的狀態——違法但被默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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⚠️ 為什麼這不是長久解方?
1️⃣ 行政指導不能對抗法律本身
如果有第三方提起訴訟或檢舉,法院不受公文拘束,仍可依藥事法認定違法。
2️⃣ 公文可以隨時被撤回
主管機關換人、政策轉向、重大事件發生,公文可能一夕失效。
3️⃣ 刑事風險沒有解除
藥事法的刑責若進入司法程序,公文無法作為免責依據。
4️⃣ 許多實務問題仍然無解
動物醫院藥品庫存、相似不同劑型藥物、野生動物救傷用藥仍在灰色地帶——這份公文無法解決許多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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💡 這份公文反而證明了一件事
如果藥商販售人用藥品給動物醫院「有明確的合法依據」,食藥署根本不需要發這份公文。一件依法合法的事情,不需要反覆「重申」、不需要列出應遵循事項。
公文的存在本身就是在承認——沒有這份公文,藥商的販售行為就有法律風險。
這個觀察可以延伸到過去 13 年的每一次行政處置:
📍 2013 年「暫行替代品項清單」
📍 2015 年動保法第 4 條修法
📍 2019 年食藥署三點共識「必須修藥事法」
📍 2024 年兩部會會銜訂定管理辦法
📍 2026/4/17 公文重申三條件
每一次行政處置,都是一次集體自白:現行法律條文,沒有給獸醫診療機構一個合法購藥的位置,也沒有給藥商合法出貨給動物醫院的方式。
這不是任何一個部會、任何一個公會、任何一任首長的問題。這是一個 1970 年代制定的法律架構,沒有跟上 2026 年台灣社會對動物醫療需求的發展,而我們衷心期盼這問題能夠在我們這一代獲得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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🎯 真正的解方——修動保法建立法律擬制
現行管理辦法已經在做一件事——讓人用藥品在貼上「動物保護用藥」標籤後,法律身分從衛福部管轄移轉至農業部管轄。
那我們可以提出一個合理的問題:
『如果貼一張紙就能改變藥品的法律身分,為什麼不能用一條法律條文做同樣的事?』
如果動保法明文規定「人用藥品自供應予獸醫診療機構時起,視為動物保護用藥品」,那麼:
✅ 藥商販售的對象就不再是「人用藥品」,藥事法第 50 條自然不適用
✅ 獸醫師的使用、配藥、管理回歸動保法與獸醫師法規範
✅ 人用端的製造、品管、運輸,仍然完全依藥事法管理
✅ 不需要動藥事法,不影響藥師調劑權
✅ 管制強度可以建立得比現行更嚴格(電子流向、抗藥性監測、繼續教育)
這是目前看起來最短、最可行、最不引發跨團體對立及政治角力的路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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🙏 為什麼每位飼主都值得關心?
👉 你家寶貝用的藥,法律地位決定了取得的穩定性
👉 急診能不能救命,跟法律架構有關
👉 這是一次讓台灣動物醫療體系走向完整的機會
4/17 的公文告訴我們一件事——【現行體系已經撐到極限】。
過去 13 年,獸醫用藥體系在一份又一份的行政指導中運作。每一份公文都是一次善意的補丁,但補丁永遠補不成一件完整的衣服。
現在是時候了!——不是再多一份公文,而是真正修好一部法律。
讓下一份關於動物用藥的重要文件,不再只能依賴歷任食藥署的行政指導,而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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