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/04/2026
《取消動物用藥新制,接下來呢?》
事情還沒結束,取消了之前的辦法,新的辦法會變什麼樣子?希望大家共同維持對修法方向的關心。
伴侶動物醫療在這幾年間高度發展中,1970年代的法律沒想過要考慮動物醫院的各種用藥,新藥推陳出新,希望現階段修法能夠達成負面表列,甚至在法源上更進一步放進動物醫療機構為藥商合法出貨對象
不然藥商考量風險,不賣最大,獸醫端再解釋也拿不到藥,徒增醫療困境
節錄部分內容:
獸醫體系仍在用1970年代的法律工具處理2026年的臨床現實。
這不是哪一個公會、哪一個部會、哪一位官員的單獨問題。這是一個台灣社會對動物醫療需求的成長速度,超過了法律體系自我更新的速度的問題。
在這個結構下,獸醫師覺得自己在灰色地帶執業很辛苦,藥師覺得自己在守護藥品流向安全,飼主覺得自己的毛孩會無藥可用,藥商覺得自己風險高不敢出貨,食藥署覺得自己的稽查職責不容打折,農業部覺得自己想解決問題卻無法繞過藥事法—每一方其實都有自己認為正當的理由。
雖然看到法就頭昏腦脹,但這麼切身相關的事情,還有這麼多可能被影響的廣大毛孩家長們,希望大家站在一起,共同找到理想的解決辦法
【辦法撤銷並不是終點——關於動保法的深度解析】
2026 年 4 月 15 日,衛福部長石崇良在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答詢時,針對寵物用藥新制爭議表示:「不宜修藥事法」,動物用藥議題應回歸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4 條處理,這是一種「分流設計」。同日,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宣布將《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》註銷。
這段發言與這個決定,在媒體上看起來像是一次對民意的回應——但對熟悉這個議題法律結構的人來說,它其實指向一個更深的問題:我們從來沒有真正面對過獸醫診療機構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位置。
辦法撤銷只是暫時緩解了壓力。真正需要被好好談的,是這幾十年來大家繞著走、卻始終沒有解決的那件事。
【一、部長的說法在法律結構上存在幾個需要釐清的地方】
先回到條文本身。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:「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,得由獸醫師(佐)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、貓及非經濟動物。」第 3 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,訂定「使用、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」。
仔細看條文用字,會發現三個客觀事實:
第一:動保法第 4 條第 2 項規範的動詞是「使用」,不是「購買」。
>>主語是獸醫師、動作是使用、對象是動物。整條文沒有任何一處規範「藥商可不可以販售」或「獸醫診療機構可不可以購買」。
第二:第 3 項授權條款的範圍,受「前項」兩個字鎖定。
>>授權內容僅限於前項所規範事項的使用、管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。在法律解釋學上,這是標準的「授權範圍不得超過所指涉本項」的原則。
第三:藥品販售對象的規範,在法律位階上屬於《藥事法》第 50 條。該條文明確列出藥商合法供應對象為同業藥商、醫院、診所、機關、團體、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——獸醫診療機構不在其中。依《醫療法》第 10 條,動物醫院也不屬於「醫療機構」。
這三個條文擺在一起,會浮現一個結構性問題:動保法規範的是「使用端」的合法性,藥事法規範的是「販售端」的合法性,兩部法律分別處理不同的事。部長以動保法第 4 條作為藥商販售合法性的依據,在法律結構上,確實需要更多的說明。
【二、這個結構性問題,其實主管機關已經承認了 13 年】
這個議題真正值得被記住的一件事是:從 2013 年到 2026 年,幾乎每一任相關主管都曾經公開承認過這個問題。
2013 年,當時食品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在立法院公開表示:「人用藥品與動物藥品不同,衛生署不能替獸醫師背書。」同場,時任防檢局代局長謝芙美也坦承:「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的行為處於法律灰色地帶,不見得合法。」該場協調會由立委陳其邁、蕭美琴共同召開,最終做成三點決議,其中第三點明確寫著:「衛生署應研擬修正藥事法,讓藥商得合法販售人用藥品予獸醫院。」
2013 年到 2015 年間,農委會與衛生署在獸醫界的壓力下,發布「治療動物機構使用人用藥品暫行替代品項」行政命令。這份清單從 2013 年上路到 2015 年初,始終沒有明確的母法授權,是一份兩部會聯手撐住的君子協定。2015 年 1 月,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4 條修法,才為這份清單補上母法——但補的是「使用端」的法源,販售端的法律問題,並未處理。
2019 年 6 月,食藥署主動召集藥師公會、獸醫師公會協商,在 2 個半小時的討論後達成三點共識。第一點的原文是:「若要執行第一軌(獸醫直接與藥商購藥),先經法務部解釋適用條文,否則要修改《藥事法》第 50 條。」這是食藥署自己主辦、自己紀錄的會議——對藥事法第 50 條的限制,食藥署從來沒有否認過。
2019 年底起,衛福部加強管制藥品流向,藥商因擔心裁罰,陸續不再供應人用藥品予獸醫院。這是台灣獸醫界印象最深的一次「叫不到藥」——不是行政機關出公文禁止,而是藥商評估風險後自行退出。主管機關的執法行動本身,就是法律見解的表態。
2024 年 2 月 26 日,農業部與衛福部會銜發布《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》,以「動保用藥登錄制」和「購藥證明→藥局調劑」兩條管道,試圖為這個問題提供一個行政層級的解套方案。給了兩年緩衝期,預定 2026 年 7 月 1 日上路。這個辦法的存在本身,就是主管機關最正式的一次承認:只靠動保法第 4 條,不足以讓藥商合法出貨給動物醫院,必須另外設計一套雙軌制才行。
2026 年 4 月 15 日,防檢署署長杜麗華在立法院答詢時坦率地說:「獸醫院過去有使用人用藥品需求,但缺乏合法圖景,需藉政策解決。」同日,辦法遭到註銷,新辦法無時間表。
從 2013 年的康照洲局長,到 2026 年的杜麗華署長——主管機關從來沒有在法律層次上否認過這個結構性問題。差別只在於:有些時期選擇承認、有些時期選擇不提。
而藥師公會在這個議題上的立場也一直很清楚。藥師公會多次強調,他們並非反對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治療動物,而是主張藥品流向必須有追溯機制,且藥師調劑權不容破壞。這個立場本身乃藥事法第 50 條的設計初衷——建立一個清晰的藥品流通管道。只是這個設計在 1970 年立法當時,顯然完全沒有考慮到動物醫療這個領域的存在。
所以回過頭來看,這個議題不是「獸醫 vs 藥師」,也不是「農業部 vs 衛福部」。它是一個 1970 年的法律架構,沒有跟上 2026 年台灣社會對動物醫療需求的發展。所有參與者都在一個先天結構不足的體系裡,各自做著自己認為正確的事。
【三、現階段最短的路徑,是把動保法寫完整】
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,理論上有幾條路:
最直接的是修《藥事法》第 50 條,把獸醫診療機構納入合法販售對象。
>>這是 2013 年協調會第三點決議指的那條路。但 13 年過去沒有動,原因很現實——藥事法第 50 條的設計關聯到醫藥分業、藥師調劑權等人醫體系的核心架構,任何修改都會牽一髮動全身。這條路不是不能走,但需要的各方角力與背後牽涉到的龐大利益結構,恐怕不是目前單純一小塊動物藥品所能撼動。
另一條路是訂定《動物醫療法》專法,全面獨立建制獸醫體系的用藥、執業、管理架構。
>>這是長遠的理想方案,但需要 5 到 10 年的立法準備,緩不濟急。
現階段最短的捷徑,是把動保法第 4 條寫完整,讓動保法在「動物用之人用藥」這個特定領域,成為一部內容完整的特別法。具體的思路是這樣的:
【核心概念:法律擬制】
現行的管理辦法其實已經在做一件事——讓人用藥品在貼上「動物保護用藥」標籤後,法律身分從衛福部管轄移轉至農業部管轄。這個機制在行政命令層級運作,已經被所有參與方默認。
那麼一個合理的問題是:『如果貼一張紙就能改變藥品的法律身分,為什麼不能用一條法律條文做同樣的事?』
如果動保法明文規定「人用藥品自供應予獸醫診療機構時起,視為動物保護用藥品」,那麼:
>>藥商販售的對象是「動物保護用藥品」,不是「人用藥品」
>>藥事法第 50 條規範的是「人用藥品」的販售對象,自然不適用
>>獸醫師對動物保護用藥品的使用、配藥、管理,回歸動保法與獸醫師法規範
>>人用端的製造、品管、運輸,仍然完全依藥事法管理
這個設計的巧妙之處在於:它不是要解除藥事法對藥商的限制,而是讓這件事從一開始就不在藥事法管轄範圍內。藥師公會擔心的調劑權不受影響(因為那是人醫體系的事),食藥署擔心的藥品流向管理改由農業部負責(可以建立比現行灰色地帶更嚴格的申報與稽查制度),藥商擔心的裁罰風險也從根本消除。
【為什麼這是最短路徑?】
第一,這個方案不需要動藥事法第 50 條——藥師公會的核心利益不受影響,政治阻力最低。
第二,這個方案建立在現行制度已經接受的邏輯上——主管機關過去兩年在推動的「動保用藥登錄制」,本質上就是一種行政層級的法律擬制。把這個擬制從行政命令提升到法律層級,不是創新,只是正名。
第三,這個方案可以同步處理負面表列、獸醫合法購買、藥商合法販賣三個問題——不是零碎修補,而是一次把架構寫清楚。
第四,這個方案的管制強度不低於現行標準——紀錄義務、流向申報、抗藥性監測、繼續教育、不良反應通報、反回流條款,都可以寫進去。解決的是「管制體系的錯置」,不是「管制的移除」。
【需要做的配套修改】
最短路徑的修法,會同時涉及兩部法律:
>>動保法第 4 條需要擴充,涵蓋負面表列、法律擬制、院內備藥、禁用清單公告程序、管制藥品銜接、不良反應通報等。
>>獸醫師法第 5 條需要把「動物診療過程中藥品之使用、調劑及管理」明文納入獸醫師業務範圍,讓獸醫師日常的配藥行為不再處於法律灰色地帶。
如果可以,在藥事法第 50 條第 1 項增列獸醫診療機構為供應對象、並新增第 50 條之 1 做確認排除條款可以達到雙重保障的效果。(但目前的阻力需要更大的能量才有可能推動)
【四、再往深一點看,其實還有一層沒被談的問題】
辦法撤銷了,但真正的問題其實還在。
表面上,這是一個「獸醫師希望向藥商直接購藥 vs 藥師希望藥品經過藥局」的爭議。但只要往下挖一層就會發現,這個爭議背後承載的,是台灣過去三十年來,獸醫體系與人醫體系在法律定位、職業權限、產業結構上的一系列未竟整合。
獸醫師法是一部簡短的法律,台灣沒有《動物醫療法》專法,動物用藥的法律散落在動保法、動物用藥品管理法、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等不同法規中。當人醫體系已經建立起「醫師—藥師—醫療機構—藥商—健保」的完整架構時,獸醫體系仍在用 1970 年代的法律工具處理 2026 年的臨床現實。
這不是哪一個公會、哪一個部會、哪一位官員的單獨問題。這是一個台灣社會對動物醫療需求的成長速度,超過了法律體系自我更新的速度的問題。
在這個結構下,獸醫師覺得自己在灰色地帶執業很辛苦,藥師覺得自己在守護藥品流向安全,飼主覺得自己的毛孩會無藥可用,藥商覺得自己風險高不敢出貨,食藥署覺得自己的稽查職責不容打折,農業部覺得自己想解決問題卻無法繞過藥事法——每一方其實都有自己認為正當的理由。
修動保法,可能是現階段最短的捷徑——它可以在 6 到 12 個月內,把 2026 年 7 月 1 日的用藥斷鏈危機解除。但長遠來看,台灣需要的是一次更全面的思考:動物醫療在 2030 年後的台灣,應該長什麼樣子?
我們什麼時候才能擁有一部《動物醫療專法》?獸醫師的處方權、調劑權、執業範圍,什麼時候值得被大眾重新盤點?動物醫院的醫療機構地位,應不應該在法律上被承認?
這些問題不會在下一次立法院會期內得到答案,但它們需要被提出、被討論、被認真對待。
【結語】
辦法撤銷不是終點,它是一次提醒——提醒我們這個問題已經繞了 13 年,而現在是時候把它放到桌面上好好處理了。
這件事需要立法院的修法支持,需要衛福部與農業部的跨部會協作,需要獸醫師公會與藥師公會共同協商、回到制度設計的本質,更需要飼主社群持續的關注與理性討論,讓毛孩的生命不只是談判桌上被交易的一塊蛋糕,也需要法律學界與獸醫界的共同投入。
動保法第 4 條的一次完整修正,或許就是讓所有參與方——藥商、獸醫、藥師、食藥署、農業部、飼主——都回到各自合理位置的那一步起點。讓使用歸使用、管理歸管理、流向歸流向,讓人用藥在人用端由藥事法完整管理,讓動物用藥在動物端由動保法與獸醫師法完整規範。
各管各的,不重疊也不衝突。
這件事,值得從現在開始,把它好好做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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