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6/04/20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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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夠理解現場與市場的需求去設計
希望台灣的獸醫體制改革能夠順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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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VAR 修法觀察|兩位委員的修法草案,由淺入深完整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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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/4/24在台灣是一個重大日子,
謝謝邱慧洳委員、郭昱晴委員、以及所有連署委員。
你們是台灣第一次,同時從動保法和藥事法兩個角度,
正視「獸醫師合法使用、卻無法合法取得藥品」的法律困境。
我們也想用最誠懇的方式分享:
兩案合併之後,仍有未補齊的缺口。
這篇文章,從一個故事開始,帶你看完整個來龍去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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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第一層|故事起點
你家狗狗皮膚過敏,獸醫師說:
「這個藥很有效,但我這裡沒有,因為我『不能買』。」
你會疑惑:
獸醫師明明可以「使用」這個藥(法律允許),
為什麼「不能買」?
這就是台灣獸醫師長期面對的──
「合法使用、非法取得」困境。
更荒謬的是:同一顆藥,
藥瓶上印「人用」就受衛福部管,
貼一張紙改成「動物保護用」就轉到農業部管。
化學分子完全一樣,差別只是「貼了一張紙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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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第二層|為什麼買不到?六層鎖在哪裡
現行藥事法用六條條文,把獸醫師逐層擋在外面:
第 1 層 §6 藥品定義:人用藥仍歸人用
第 2 層 §8 藥品分類:處方藥需處方
第 3 層 §37(2) 調劑壟斷:獸醫師「配藥」就是違法
第 4 層 §50(1) 供應對象:藥商不敢賣
第 5 層 §60(1) 處方權:獸醫師處方不算數
第 6 層 §92 罰則:動物醫院隨時可被罰
這是一條連環鎖。
少解一層,獸醫師就還是被困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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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第三層|兩位委員怎麼解?
【邱慧洳委員|動物保護法版本】
✓ 在動保法 §3 新增「動物保護藥品」定義
✓ 修 §4(2) 排除藥事法 §50(1)
✓ 修 §31 配合文字修正
✓ §40 公布後一年施行
【郭昱晴委員等 19 人|藥事法版本】
✓ §33 藥商推銷員可向動物醫院推銷
✓ §50 動物診療機構列入購買主體
✓ §53 標籤可加註,免回 GMP 廠分裝
✓ §75 衛福部會同農業部核准標示
✓ §102 排除醫藥分業,獸醫師可親自調劑
兩位委員的草案方向都很出色。
邱委員從「藥品身分」這一層切入;
郭委員從「供應、調劑、標示」三層切入。
其實是同一條路的兩個入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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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第四層|可能的問題在哪?
【邱委員案的三個觀察】
▎①「藥物不足時」這五個字
全世界先進國家,獸醫師 70% 處方都是人用藥。
(這個數字寫在邱委員自己的提案說明裡)
「藥物不足」不是例外,它就是常態。
保留這個前提,獸醫師仍處於
「我用這個藥,有沒有夠『不足』」的法律不確定中。
▎② 沒有處理藥事法 §37(2) 調劑壟斷
獸醫師每天在動物醫院做的事──
分藥、磨粉、裝膠囊──都是「調劑」。
依藥事法 §92 可罰 3 萬到 200 萬元。
邱委員案排除了 §50(1)(供應),
但沒解 §37(2)(調劑)。
六層排擠中,只解了一層。
▎③ 藥商出貨那一刻,藥還是「人用藥」
邱委員案的「動物保護藥品」要等獸醫師「填入診療紀錄使用」才成立。
但藥商出貨的那一刻、運輸的途中、院內儲存的時候──
藥都還是法律上的「人用藥品」。
藥商還是不敢賣。
動物醫院的備藥還是沒有法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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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郭委員案的兩個觀察】
▎① 漏了 §60(1) 處方權
郭委員案修了 §50(供應)、§102(醫藥分業),
但沒碰 §60(1)。
藥事法 §60(1) 規定處方藥「需經醫師處方」──
這個「醫師」在解釋上不包括獸醫師。
結果:獸醫師開的處方箋,
在藥事法上仍不被承認為合法處方。
六層排擠中正面突破了 4 層,唯獨漏這一層。
▎② 未列動保法,「用藥權」根源仍未強化
郭委員案在藥事法插旗,
但動保法 §4(2) 仍維持「藥物不足時」的舊架構。
藥事法上你可以買、可以調劑、可以開處方,
但動保法上你還是只有在「藥物不足」時才能合法使用。
兩個法仍在打架。
出問題時,農業部和衛福部會互相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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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兩案合併後,仍有關鍵缺口】
× 獸醫師法 §5 沒寫「調劑為業務」
× 院內備藥仍有法律縫隙
× 未將安全通報、藥品回收通知義務依法規範於農業部防檢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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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第五層|TAVAR 提出的解方━法律擬制
「人用藥品自藥商或藥局
供應予獸醫診療機構時起,
視為動物保護用藥品。」
這是「法律擬制」。
不是創新──現行管理辦法已經在做:
貼一張標籤,藥就從衛福部管轄轉到農業部。
我們只是把「貼標」這個動作,
從物理層面提升到法律層面。
藥商出貨 → 運輸 → 儲存 → 使用
從供應給獸醫診療機構的那一秒起,
整條供應鏈都是「動物保護用藥品」。
六層條文的前提全消失。
整條鎖鏈瓦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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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第六層|為什麼一定要三法聯動
▎動物保護法
處理:藥品身分、用藥權、備藥、通報、禁用清單
缺了 → 沒有法源基礎
▎藥事法
處理:排除分業條款、藥商供應對象
缺了 → 藥商還是不敢賣
▎獸醫師法
處理:調劑業務
缺了 → 個人責任無依據
任何單一法的修正,都解決不了問題的全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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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第七層|我們呼籲:三法聯動、併案審查
▎致 郭昱晴委員
誠摯建議補上《藥事法》§60(1) 處方權之排除確認,
讓獸醫師處方在藥事法上具備明確法律地位。
▎致 邱慧洳委員
誠摯建議於後續審議時,討論刪除「藥物不足時」前提,
並一併納入院內備藥、獸醫師法配套。
▎致 所有關心動物醫療的立法委員
請支持兩案併案審查,並納入跨三法的整合方案。
獸法盟已備妥完整草案、逐條立法理由與律師審閱版本,
歡迎委員辦公室與我們聯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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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最後想說
當毛孩生病、急需用藥的那一刻,
我們期待的,是獸醫師能立刻拿出最適合的藥。
而不是被法律困住、只能說一句:
「對不起,我沒有。」
讓法律承認一個常識──
獸醫師給動物吃的藥,
就是動物用的藥。
不需要貼標籤、
不需要跑藥局、
不需要讓毛孩在急診室裡等天亮。
這條路還沒走完,
但因為郭昱晴委員、邱慧洳委員、以及所有連署委員的關注與行動,
我們離終點,又近了一步。
謝謝你們,與我們同行。
—— 獸醫法律改革倡議聯盟(TAVAR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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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延伸閱讀
完整 PDF 深度分析(含三案逐條對照、立法理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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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動物用藥新制